【房屋】台中市政府租金補貼$4000


租屋族的朋友看過來喔!
台中市政府受理7,460戶租金補貼

每戶每月最高補貼新台幣$4,000元整
每戶補貼期限最長12個月
申請時間即日起831






申請資格:
(一)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,指申請人及其配偶、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、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、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。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,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。
(二)申請住宅補貼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1.中華民國國民。

2.年滿20歲。

3.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(具備其中一種即可):

1)有配偶者。
2)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。
3)單身年滿40歲者。
4)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
4.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:

1)均無自有住宅。
2)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,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。
3)依住宅法第9條第3項、第4項規定,該法1051223日修正施行前,具備住宅法第4條第2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租用之住宅,且租賃期間達1年以上者,申請租金補貼不受住宅法第3條第1款住宅需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、第13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;其實施年限為3年,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。(106年度已以上開「非合法住宅承租戶」身分申請租金補貼者,107年度起不得再以該身分申請租金補貼,可參考政府目前推動的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政策,承租合法住宅,若想瞭解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相關資訊,歡迎撥打本府1999 服務熱線)
5、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(詳附件六之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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